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金昌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户外广告的设置由规划、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审批场地,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 在自有场地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须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场地及广告承载物属其它单位或个人所有,必须获得权属单位或个人同意,再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张贴户外广告,应当向张贴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简易手续,在指定公共广告栏张贴,公共广告栏由工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统一规划设置;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登记核准的时间、场地、形式、规格、内容设置,不得擅自设置、变更。 《金昌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根据市政府关于“规划权上收、管理权下移”的原则,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全市户外广告日常管理,负责户外广告位挂牌、招标、协议出让的组织实施,负责签订户外广告位出让合同,负责出让金的收缴与管理。 |